
中国某基金会向萍乡某药房采购10万个口罩,收到货后发现该批口罩无中文标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无警示说明等标志,遂诉至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要求药房退回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2020年3月,中国某基金会通过微信向萍乡某药房采购10万个口罩,用于捐赠给某红十字会作防疫物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收到口罩验货时,发现口罩规格与基金会约定的捐赠口罩规格不符。经市场监督委员会检验发现该批口罩无中文标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无警示说明等标志,属“三无”产品,质量均不合格。双方协商无效,基金会将萍乡某药房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全部货款21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72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基金会已按约定预付了10万个口罩采购款,被告萍乡某药房销售的口罩系“三无”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及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原告基金会主张被告萍乡药房退还货款21万元,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720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来源: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