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0年7月11日晚,被告人黄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某路段时,遇前方交警查酒驾,黄某慌乱中倒车欲逃,不料撞到后方张某驾驶的微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现场查酒驾交警发现黄某存在酒后驾驶嫌疑,经鉴定,黄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34.88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黄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未察明后车情况下倒车,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归案后,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某能够赔偿被害人张某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况,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