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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县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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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1 09:24: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莲花县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通告
为减少烟花爆竹集中燃放对大气环境的污染,保护大气环境质量,维护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萍乡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方案》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在本县特定区域内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及区域
从2019年2月1日起在县中心城区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县中心城区:东至滨河路—南至老莲花中学—西至迎宾广场—北至兴莲路的区域内为禁燃区域。(具体以住建局绘制的示意图为准)
如需对上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进行调整的,由县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内的实际情况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公布。
(二)如确需燃放,可以到以下四个区域集中燃放
为方便老百姓生活,在县城设置以下4个区域在上午8:00—12:00及下午14:00—22:00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1.新文丰路(垅西阁后)区域
2.滨河路的治安岗亭处区域
3.市民公园处水文站旁沿河区域
4.新汽车站院内(暂定)
(三)公安机关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1.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宾馆、酒店、小区物业公司等企事业单位对在本单位责任服务区范围内发生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应该进行劝阻。不履行管理职责,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在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它物品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设置统一规范的禁燃标志,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主动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鼓励向公安机关举报非法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举报电话:110、0799-7221132

莲花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9日


县政府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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