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法院启动立、审、执快速反应机制,立案当天查封被执行人一批正在“叫卖”的机器设备,成功阻断资产转移,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到位200万元。
前情回顾
2007年,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某水利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水电集团某公司签订某工程建设合同,施工途中,中国水电集团某公司因资金需要,向江西省某水利公司借款200万元,由于建设工程一直没有完成审计,中国水电集团某公司也一直未偿还该200万借款。
2013年,江西省某水利公司将中国水电集团某公司诉至法院并获得支持。
执行中,鉴于双方确实存在建设工程未完成审计等原因,江西省某水利公司撤回了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了对一批机器设备的查封。
突发情况
近日,江西省某水利公司来到该院执行局,称其发现中国水电集团某公司正在处置一批遗留在施工现场的机器设备,申请恢复执行其与中国水电集团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法官翻阅材料后,发现事情不止这么简单,中国水电集团某公司委托某拍卖平台,将在第二天拍卖这批机器设备,一旦成交,将立刻实现机器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甚至即时被交付给买受人并被搬迁。如果不及时阻断,案件就算恢复执行,以后也将难以执行到位。
执行法官遂告知水利公司,除了申请恢复执行,还应申请立即查封该批机器设备。江西省某水利公司意识到问题严重性后,当即书写查封申请,执行局也立即启动立审执应急机制。
这是一场与时间赛跑的执行,立案庭于中午紧急立案恢复执行,并移交执行局执行,执行法官当即制作法律文书,即刻前往机器设备存放现场,张贴公告就地查封该批机器设备。
为避免后续纠纷,执行法官一边联系拍卖机构,告知该批机器设备已被司法查封,建议停止拍卖程序;一边联系中国水电集团某公司,告知该案已恢复立案执行,该批机器设备已被就地查封,要求停止拍卖程序。
中国水电集团某公司指派人员赶来查封现场,经现场商议,当事人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由拍卖机构继续拍卖该批机器设备,拍卖成交后将拍卖款(如不足200万元将予以补足)支付至芦溪法院账户,否则引起的所有法律后果由中国水电集团某公司承担。
最终,该批机器设备顺利拍卖成交,被执行人中国水电集团某公司将200万元欠款付至芦溪法院账户。 来源:芦溪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