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陈伟)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20年6月1日,刘某(已另案处理)用微信联系邱某(已另案处理),让其帮忙联系毒品货源,邱某同意后,用微信与在广东省惠来县的王某商量购买冰毒事宜,其中邱某购买冰毒500克价格9万元,刘某购买冰毒1000克价格19万元。 邱某用微信向刘某反馈己联系好货源。刘某便联系李某(已另案处理)一起去惠来县购买毒品,并让张某(己作不诉)帮忙开车,刘某携带现金23万元去购买毒品。同年6月3日凌晨1时许,四人一起驾车到达广东省惠来县,到了王某的租住房,王某单独在另一房间以9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邱某500克冰毒。王某确认刘某带来的现金为21万元后,就打电话让老板送货过来。当日凌晨3时许,当地人蔡某将毒品送至王某的房间,刘某和李某用电子秤称重后放进了刘某带来的黑色提包中。 邱某等四人驾车返回江西,当日上午9时许,邱某等四人在服务区加油时,被民警抓获。当场在车内查获两包用白色密封袋包装的白色可疑晶体以及其他物品。经称重及鉴定,邱某持有的快递盒中的白色可疑晶体净重为515.5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4.1%;刘某、李某持有的黑色皮包中的白色可疑晶体净重为995.8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7.4%。 王某于2020年7月9日被民警抓获,并在其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7.35克,甲基苯丙胺6.73克,共计14.08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某为牟取个人利益,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7.35克、甲基苯丙胺1518.18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提起上诉,尚未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