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0年10月27日,周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经某路段时,驶入左侧车道后与隔离带侧石发生剐蹭摔倒,致使周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周某血样酒精含量为171.58mg/100ml。交警接路人报警后,在萍乡市某医院将昏迷的周某抓获。周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经认定,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安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安源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