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扒窃案,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21年1月被告人王某在萍乡市某公交站台乘坐公交车,并站在公交车的下车车门附近。当公交车行驶至萍乡市北桥某路段时,王某看到其前面的被害人林某衣服右边口袋有一台手机,便靠近林某,并拿着卫生纸进行遮挡,扒窃被害人林某的一台手机后立即下了车。次日中午,王某将该手机变卖得赃款50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五百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和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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