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以妨害公务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9年11月17日13时许,陈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车牌小汽车在萍乡市区揽客,被市区某派出所值班民警左某带领执勤的辅警荣某、曹某发现,即上前对其喊客揽客的行为进行口头制止。陈某对辅警骂骂咧咧中开车准备离开现场。过了几分钟,陈某发现附近有旅客等车,再次驾驶无车牌小汽车来到旅客旁,荣某、曹某发现后再次上前对其进行口头劝诫,陈某不听劝诫并口头辱骂。在劝诫过程中,辅警荣某发现陈某有酒气,劝其不要酒后驾车并要求其拔出车钥匙熄火停车。陈某非但不听从劝解还继续驾车辆前行,荣某被陈某驾驶的小汽车拖行数十米,后荣某将车辆车钥匙拔出停车后,陈某用嘴巴将荣某左手臂及右胸咬伤。经鉴定,荣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陈某的血液标本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66.04mg/100ml。后陈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安源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暴力袭击正在履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犯有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结合被告人陈某到案后的认罪态度、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致一人轻微伤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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