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李某因长期睡眠打呼噜,导致家人受到影响睡眠不好,李某长期寻医问药,始终没有好转。一天,李某从某购物网站看到“某堂”牌产品,经详情查看,描述为“打呼噜神器防打呼噜止鼾器、成功止鼾、温和止鼾”,李某看到马上通过平台下单购买了一疗程也就是三盒。但用后发现一点效果都没有,经上网查询生产该产品的某药业有限公司为该产品申请的企业标准居然是消毒产品,一气之下李某将某药业有限公司诉至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要求某药业有限公司退还其购物款3154.9元以及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被告某药业有限公司则辩称,原告购买的产品非我司生产,原告所购买的商品商标为某堂且从产品内包装上看不到是我们厂的名称。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及质证。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因生活消费以网购形式购买商品,其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某药业有限公司以保健品名义向原告销售涉案产品,但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及企业标准却是一次性消毒用品,根据原卫生部“卫监督发【2005】第208号”文件,自2006年1月1日起,专用于人体鼻黏膜等的产品不得再用消毒产品的批文生产、销售,不再纳入消毒产品管理,涉案产品没有取得保健用品的批文,属于不合格的保健品。被告违反法律规定,将存有不真实标注内容的食品出售给李某的行为属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