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致第三人损伤,雇员有重大过失的是否需要与雇主一起承担赔偿第三方的责任?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刘某甲想在自家屋后平整出一块土地,便联系了挖掘机所有者康某,康某承揽工作后雇佣于某为挖机操作员为其作业。2019年3月,于某操作挖机进行作业,刘某甲的胞弟刘某乙正在施工现场修剪树枝。于某在操作挖机过程中不小心将刘某乙头部打伤出血,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56天。经司法鉴定,刘某乙损伤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时间为300天,护理期150天,营养期180天,且有后续治疗费。因就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刘某乙将刘某甲、康某、于某诉至法院,要求三人赔偿其各项损伤23万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康某雇佣被告于某为其操作挖掘机,双方形成雇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于某在向康某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刘某乙损害,依法由劳务接受方康某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于某在操作挖机时未注意周边环境安全,导致刘某乙受伤,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于某应与被告康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刘某乙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注意自身安全,主观上有一定过错,应自担部分责任。最终判决原告刘某乙自负20%责任,被告康某与于某连带承担80%责任。
来源 |湘东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