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王某于2020年2月至8月到萍乡某电力公司担任维修电工,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未建立书面劳动合同,后王某因无故被辞退且无任何书面通知,遂诉至安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仲裁委员会裁决,萍乡某电力公司限期内支付王某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合计4千余元。裁决书生效后,萍乡某电力公司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王某遂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将被执行人萍乡某电力公司的负责人约至法院,对其释法明理,告知其如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严重后果,该负责人听后表示回去就将王某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支付给王某。次日,王某就打电话给执行法官,表示该公司已经将其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支付完毕,并对执行法官表示感谢,案件顺利执结。 来源:安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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