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陈某到萍乡市区某网络科技公司找到江某办理贷款业务。随后,江某在陈某手机上帮其下载了某银行手机银行APP,同时问陈某要了银行卡的卡号和密码,但其使用陈某手机和其本人手机登录该APP帮陈某办理贷款业务时均未成功。江某便要求陈某去银行打印其个人征信报告,再来找他办理贷款业务。
期间,身负外债的江某想到在登录陈某农业银行手机银行时看见该卡内有8千余元,于是偷偷用自己的手机登录陈某的手机银行先后将陈某卡内的8千元分两笔转账到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内。当晚,陈某发现其农业银行卡内8千元被转至江某银行卡账户。立即到该公司找江某还钱,因江某不承认盗取钱款,陈某遂将江某带至派出所。
安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