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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一女子订婚后同居不到一周要退婚,法院判返还彩礼1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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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5 10:0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判决:1.被上诉人李婷(化名)返还上诉人陈枫(化名)彩礼168000元;2.驳回陈枫的其他诉讼请求。

陈枫与李婷原系朋友,2020年5月双方正式确定恋爱关系。按照民间结婚习俗,同年9月李婷家属前往陈枫家中“查人家”,11月7日举办订婚仪式。订婚当日,陈枫为李婷购买了金器及钻戒,花费四万余元,并向李婷给付彩礼168000元。订婚后,李婷白天上班,晚上即与陈枫同住在男方家中,3日后,李婷返回自家居住,同居期间二人未同房。双方订婚后未办理结婚登记。11月14日,李婷与陈枫微信沟通退婚,之后多次协商无果。陈枫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婷返还彩礼及订婚等花费共计249288元。一审法院判决:李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陈枫彩礼117600元(168000*70%)。

一审法院宣判后,陈枫不服,上诉至萍乡中院,请求李婷返还全额彩礼16.8万元,及女方母亲给陈枫的一万元改口费。萍乡中院经审理认为,陈枫的上诉部分成立,并做出前述判决。

法官释法:

1.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按照民间风俗习惯,婚前或结婚时由男方付给女方数额较大礼金或贵重物品。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2.具体到本案,李婷与陈枫订婚后实际同居时间不到一周,期间并未发生性关系。李婷主张陈枫系隐瞒自身存在重大问题导致双方无法同房,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对婚姻秉持慎重、严肃的理念,爱情不意味任性,亦不意味视婚姻如儿戏。陈枫根据民间习俗给付彩礼,目的系与李婷缔结婚姻、共同生活,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但目前二人结婚的目的并未实现;根据现有证据,双方解除婚约系李婷提出,后陈枫与其通过微信沟通明确表示不同意退婚,而李婷退婚的态度明确,经协商后双方对于返还彩礼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引发本案。陈枫要求李婷应将彩礼168000元全额返还的主张成立。

来源: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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