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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非法获取客户个人信息 5人分别获刑并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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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5 19:5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法院网讯(刘浩)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被告人戴某发、郑某某等5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处四年至二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8年7、8月间,被告人戴某邀集被告人王某、郑某合伙经营网络非法放贷业务。2019年4月左右,戴某发、王某、郑某调整股份分配,继续经营网络非法放贷业务,并吸纳被告人戴某林等人入股。
  在非法放贷过程中,戴某发等人要求客户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家庭成员信息、财产信息以及淘宝、支付宝、花呗、借呗等信息,审核其还款能力;要求客户提供手机号码、通讯录和服务密码,获取其近六个月的通话记录,在客户逾期还款时,通过密集拨打电话或发送短信等方式,向客户及其密切联系人进行催收。2019年5月左右,戴某发等人开始使用“银狐”网站获取客户上述信息,客户扫描业务员发送的“银狐”二维码输入手机号码、服务密码等信息,“银狐”后台可自动对客户近六个月的通话记录进行分析,分析结果显示为每个对端号码与客户的通话次数、通话时长、号码归属地等。戴某发的“银狐”账号为管理员账号,王某、郑某等4人的“银狐”账号为子账号,管理员账号中有所有子账户获取的客户信息。2019年9月15日,戴某发等4人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9月19日,王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前往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对各被告人在“银狐”网站的账号进行电子数据检验,去除与戴某发等人无关的子账号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对信息进行筛选、去重,各被告人共获取通话记录分析约210383条、通讯录约58279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戴某发等5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共同犯罪中,戴某发系非法放贷的主要投资人,对非法放贷过程中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方法、种类及流程,均起到主要作用,是共同犯罪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郑某等4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戴某发等4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前往当地派出所核实对方身份,其后配合民警工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该案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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