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判处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易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9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邓某、易某来到萍乡市安源区某地附近的一辆烧烤车,用随身携带的老虎钳剪下六根16平方电线,被盗电线的总价值为70元;次日晚上,二人再次来到该地盗窃电线,被盗电线的总价值为五百余元;随后二人来到萍乡市安源区某洗衣店,邓某见外面无人便将被害人肖某的手机盗走,迅速离开现场,该被盗手机价值一千余元;同月 ,被告人邓某来到萍乡市某超市附近,在某美容店内偷走电脑主机,该电脑主机价值一千余元。 安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划分主从犯。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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