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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恶!萍乡四人组织20余名未成年少女在KTV从事有偿陪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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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10 13:27: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安源区检察院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游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何某某。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游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何某某为牟取利益,组织20余名未成年少女在本市某KTV内提供有偿陪侍服务,其中有多名未成年少女系在校学生。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检察官提示

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危害极大。未成年人尚未发育成熟,饮酒和不良生活习惯会对身体造成直接损害,且未成年人心智正处成长阶段,辨别和自控能力相对较差,娱乐场所极易使未成年人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产生偏移,潜移默化中沾染到不良习气。同时陪侍行为容易引发未成年人的其他不良行为,如吸烟、吸毒、危险性行为等行为,进一步加重对未成年人的身心伤害。未成年人出入娱乐场所甚至从事有偿陪侍活动,应引起大家的高度警惕和重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家庭、学校、社会对未成年人均有法定的保护责任和义务。该法明确规定,营业性娱乐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0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五十八条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性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性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3《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时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来源 |安源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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