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后经承办法官调解,原告与被告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2020年6月,张某驾驶轻型货车与驾驶普通摩托车的黄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黄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黄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黄某在医院住院治疗,产生医药费四万余元。由于涉案轻型货车的车主为阮某,该货车在南昌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商业险,各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黄某遂将司机张某、车主阮某、保险公司都起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由于三被告均在外地,承办法官立即与其进行电话沟通,被告张某与阮某认可发生交通事故这一事实,并对责任划分没有异议,但就赔偿数额与原告黄某、保险公司存在分歧。开庭当日,法官在庭后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向原告黄某赔付各项损失,被告阮某也积极向原告黄某赔付医保外费用,并承担了鉴定费与诉讼费。至此,此案圆满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