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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方因自身过错导致损失扩大 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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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14 15:44: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货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受害方车主未与肇事方协商选择维修机构,导致维修时间过长,停运损失扩大,法院对扩大的停运损失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9月3日,胡某某驾驶A货车行驶途中撞上通信电缆线,导致电线杆倾倒砸在对面车道行驶的深圳某物流公司唐某某驾驶的B货车驾驶室上,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失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唐某某在未与胡某某充分协商的情况下,将B货车开回深圳维修,自事故发生至维修完成出厂,共停运两个月零九天。深圳某物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胡某某支付停运损失110630元及损失利息4013.2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作为侵权人应承担停运损失的赔偿责任,而B货车的修理时间直接关系到停运损失的计算。深圳某汽车维修公司作为该车的定点维修单位,存在车辆配件库存不足,维修方案不成熟、不稳定等服务瑕疵,客观上造成了维修时间过长,导致停运损失扩大。深圳某物流公司在选择修理厂家时,未与胡某某充分协商,对停运损失的扩大存在重大过错。对于扩大的停运损失,依法应由深圳某物流公司自行承担。结合本案车损照片、车辆实际维修费用及修理行业的通常情况,酌定深圳某物流公司的合理停运时间15天,参照鉴定结论,B货车的平均月净利润47413元,合理停运损失为23706.50元。深圳某物流公司主张的停运损失利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胡某某赔偿深圳某物流公司停运损失23706.50元,驳回深圳某物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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