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以地面施工单位采取的措施不足以保障他人安全为由,判决施工单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萍乡某公路管理局为实施萍乡市某路段修复养护路面大修工程,对外进行招标,某路桥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中标并实际施工。2020年9月19日早上5时许,文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该路段,因路面铺设沥青形成台阶式高低差,且文某驾车操作不当,使摩托车摔倒在道路右侧,文某受伤。后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发生原因系文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文某伤情经江西吴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文某遂将萍乡某公路管理局与某路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其损失1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道路中间无隔离护栏,沙石路面,路表凹凸不平、干燥”,即使被告某路桥公司如照片显示在施工路段设置了警示牌,放置了圆锥、水马、栏杆,但车辆仍能在施工路段自由通行,仍有致人损害的风险,其采取的措施尚不足以保障他人安全,对本案事故的发生要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文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要承担主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赣西路桥公司承担40%的责任,赔偿原告文卫萍各项损失49944.84元,原告自行承担60%责任。被告萍乡某公路管理局通过合法招投标程序将本案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某路桥公司施工,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湘东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