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人王某均经济损失三千余元。 2021年1月某日晚,李某、蒋某(在逃)各自骑着一辆电动车,来到萍乡市一小区建筑工地附近,翻爬围墙进入工地后用8个编织袋装了该工地钢管扣件200余个(重约400斤),然后用电动车驮着钢管扣件逃离现场。随后两人通过变卖钢管扣件得赃款四百元,李某分得两百元。 同月下旬,李某、蒋某又两次作案,以相同手段分别盗得钢管扣件400余个,通过变卖销赃李某两次分得赃款总计四百元。1月30日,李某被民警抓获。经价格认证,上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三千余元。 安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归案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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