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0年11月某日21时许,李某酒后从江西省上栗县驾驶小轿车沿高速公路,行经沪昆高速960公里处准备下高速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李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53.34mg/100ml。 安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归案后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醉驾在高速上驾驶,应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