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不幸离世 五名法定继承人无力承担房贷 置业公司代为支付后 继承人们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 近日 芦溪法院审结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详情 2018年4月16日,原告某置业公司与购房人曾某签订《芦溪县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曾某支付房屋首付款,并与江西银行芦溪支行签订《个人房产借款及抵押合同》,约定原告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0年2月起,曾某停止偿还银行贷款,同年7月4日曾某因病医治无效去世,由于原告对其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银行按月从原告保证金账户划扣款项,用于代偿曾某月供金额。
截至2021年3月,原告保证金账户共被划扣金额共计人民币41121.93元。因曾某去世后其家庭再无任何经济来源,无法偿还剩余银行贷款,原告一次性代偿曾某的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319304.15元。
原告认为,曾某共有五名法定继承人,为五被告,原告对曾某所剩贷款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有权向其五位法定继承人追偿所有代偿款,故诉至法院请求: 1、解除与曾某某的房屋买卖合同; 2、判决某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183098.07元。
法官在线 法官审理案件后,认为案件具有可调性,故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曾某的妻子宋某表示,自己有残疾,家里失去了唯一的劳动力,又两个小孩和老人需要抚养,家庭困苦,实在是无力再支付房贷,且其已和原告协商好解除合同,只是希望原告能返还其首付款16万元和装修款6万元。
曾某的父母也表示自己年事已高,确实无力支付房贷,同时他们不要分原告给的返还款,但是因购房产生的债务也不能再找他们承担。
原告表示因银行在其保证金账户划扣了4万多元,故不同意死者妻子宋某的要求。
由于双方对事实都予以认可,只是对返还金额和分配方式存在争议,承办法官向五被告解释了扣除理由,且宋某向曾某的父母承诺产生的债务将由返还款进行偿还,不会让他们承担。
至此,双方就解除合同、返还款、分配方式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该案件最终成功调解,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来源 |芦溪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