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帮朋友文某看店,后因有事要出门就到文某家找其父亲看店,发现家中无人便盗窃了文某的现金和手镯。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以容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25日下午,被告人李某在湘东区财政局对面的某超市帮助朋友文某看店。后因有事要出门无法看店就来到文某家四楼寻找文某父亲帮忙看店,在四楼发现没人后发现四楼大厅右手边的第一个房间衣柜里有一个红色手提包,便临时起意盗窃了包内现金人民币10000元和黄金手镯一个,并将手镯以12338元出售给他人。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文某人民币13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累犯及部分赔偿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湘东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