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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建房进行危房改造 请求政府验收补助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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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 17:4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当事人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经审查,当事人未依规申报取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格,其请求政府履行验收补助职责缺乏依据,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陈某向某政府提出《请求危房改造验收给予补助的报告》,报告载明:陈某家一处老房子有倒塌危险自行建成了新房。现请求政府申请危房改建验收,发放补助。某政府对此作出书面答复,内容为:“某政府属于基层人民政府,没有国家赋予的危房改造补助认定、审核批准的行政职能,请您按相关程序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请。”陈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某政府履行向上级申请危房改造验收、补偿职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危房改造补助属于政策性补助的范围。《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中规定:“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应在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四类重点对象中确定。有改造意愿的农户应当填写《申请审批表》,向村委会申报补助资格。按照村评议、乡审查程序逐级公示、审核,并在《审批表》中填写审核评议意见。县直部门对对象资格联审后分别在《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表》中填写联审意见并盖章,最后由县级农村危房改造办公室在《审批表》中填写县级审批意见、确定其补助资格。”本案中,陈某请求政府履行危房改造验收、补偿职责的事实依据是其自行进行了危房改造并建造了新房。依据《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中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补助资格认定的规定,在案证据不能证明陈某属于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对象,也不能证明陈某按照规定程序完成了补助资格的申报和审核。基于陈某未依照规定获得危房改造补助资格认定,其请求政府履行申请验收、补偿职责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案依法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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