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刘某与肖某、廖某、吴某、邬某共同退赔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损失人民币四万六千七百六十元。 2019年2月,被告人刘某与同案人肖某、廖某、吴某、邬某(以上四人均已判刑)共同商量盗卖巨源矿西绞煤渣山的煤矸石。同年2月17日至2月21日期间,5人共同盗卖煤矸石2419吨。经评估,被盗煤矸石价值人民币40元/吨,总价值人民币96760元。其中刘某提供铲车并负责销售,邬某负责登记车辆、村民以及给村民发钱,吴某负责修路和劝阻拦路的村民,廖某和肖某负责清理泥巴以及劝阻拦路的村民。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积极退赃人民币20000元。 萍乡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与他人共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刘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系自首、部分退赃,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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