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1年6月,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小轿车在319国道萍乡市安源区某路段倒车时与被害人谢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张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208.77mg/100ml 。被告人张某在被害人谢某报警后,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从重处罚。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