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21年6月,被告人刘某与一群朋友在萍乡市安源区某餐馆吃饭、喝酒。饭后,刘某驾驶小车返回位于萍乡市安源区某小区的租房,途经319国道萍乡学院东大门路段时被执法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82.81mg/100mL。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从重处罚。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