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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这家宾馆成卖淫窝点 两男子容留妇女卖淫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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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13 14:03: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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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发不义之财,二男子铤而走险干起了容留、介绍卖淫勾当。近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熊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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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2月1日至12月7日,肖某、熊某等人在萍乡市区某宾馆租用房间作为卖淫窝点容留卖淫女,另租用三个房间作为介绍卖淫女和嫖客发生性关系的地点。肖某、熊某和罗某等人事先商量合伙做介绍卖淫的事情,肖某占百分之五十的股份,罗某、熊某各占百分之二十五的股份,由肖某负责疏通关系、联系宾馆开房,熊某负责制作招嫖卡,罗某、熊某等人分别通过手机、微信招揽嫖客上门嫖娼,与嫖客谈妥嫖资后介绍卖淫女与嫖客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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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天时间,罗某、熊某等人多次介绍卖淫女与嫖客发生性关系,以每笔50元或100元的价格抽取介绍费获利。2018年5月20日,公安民警将熊某抓获,22日将肖某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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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源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熊某伙同他人为卖淫女提供房间,介绍卖淫女卖淫,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均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在共同犯罪中,肖某、熊某提起犯意,肖某负责寻找容留卖淫地点,处理社会关系等事宜,熊某通过手机、微信等方式具体实施介绍行为,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熊某作用相对小于肖某,量刑时应有所区别。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图片摘自网络)

来源:安源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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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19 19: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违法成本太低,应该判9年而不是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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