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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被注销费用未结 法院调解总公司支付4万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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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6 15:5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杭州某公司向原告黄某支付设计费4万余元。

2014年,原告黄某(丙方)与被告杭州某公司(甲方)及杭州某公司分公司(乙方)分别签订《技术服务协作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及杭州某公司分公司进行技术服务协作等工作,被告作为甲方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设计费给乙、丙方。合同还对收费标准、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原告在完成约定的工作后,仅通过乙方收到部分设计费,此后余款4万余元未付,且杭州某公司分公司于2015年核准注销。原告认为,分公司的债权债务在分公司已注销的情形下由设立的总公司予以承担。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通过与被告电话沟通,释法明理,最终被告同意调解。在被告有意愿进行调解后,法官便组织双方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进行调解,促成双方调解解决纠纷。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尽快向原告支付剩余设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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