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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萍乡:公司账户被冻结 主动交纳执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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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2 10:50: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您好,法官。我是湖南某公司的法务,我们公司今天会交纳执行款,转账后请把我们公司的账户解冻吧!”在执行服务中心,一被执行人的代理人急切表示。
  2016年9月,湖南某公司与萍乡某公司签订了办公用房租赁协议,协议约定湖南某公司租赁萍乡某公司的办公用房,并约定了租赁期限、租金及违约责任。合同履行中,湖南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房屋租金,萍乡某公司多次催缴房租未果。2020年5月,萍乡某公司诉至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并要求湖南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5万元。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由湖南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前支付房屋租金2万元,并于同年8月30日前支付3万元。协议期限届满后,萍乡某公司于2021年初找到湖南某公司要求其履行和解协议,湖南仍拒绝履行。无奈之下,萍乡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执行案件立案后,通过网络查控,法院发现湖南某公司有一个银行账户有部分金额可供执行,并对该账户进行了冻结。由于该公司使用该账户进行业务往来比较频繁,其便主动联系法院交纳执行款,法院收到执行款后,立即把该公司账户解冻,该案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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