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下旬,芦溪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侦破一起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件,抓获曹某、周某、甘某、李某等犯罪嫌疑人。
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发现该案存在“自洗钱”的犯罪行为。办案民警在对犯罪嫌疑人曹某的毒资支付流水进行分析时候,发现犯罪嫌疑人曹某使用多个支付宝账号,且支付宝账号间互相有转账记录,曹某的行为涉嫌自洗钱犯罪。 
接报后,萍乡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会同芦溪县公安局及时启动三方联动机制,制定专门的侦查取证方案,通过查证犯罪嫌疑人曹某等相关涉案人员、依法调取相关银行流水、支付宝转账记录、手机记录等,最终犯罪嫌疑人曹某如实供述其为逃避打击,将收取到的毒资通过多个支付宝进行多次转账,以达到将毒资漂白的目的。 至此,全省首例涉毒自洗钱犯罪案件顺利告破。
2021年6月23日,芦溪县公安局将曹某等人贩卖毒品、洗钱一案移送芦溪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芦溪县人民检察院于7月19日将此案向芦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芦溪县人民法院已于8月10日对此案进行了依法公开审理,近日将进行宣判。 
自洗钱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各类犯罪与洗钱活动相互交织,相互渗透。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将“自洗钱”单独定罪。萍乡市、县两级公安禁毒部门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刑法修正案》(十一)洗钱罪的相关规定,研究全市打击涉毒洗钱犯罪的相关情况,部署打击涉毒洗钱犯罪的相关工作。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牵头联系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银行组成三方联动机制,研究会商打击涉毒洗钱犯罪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来源:萍乡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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