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令解除原告张某与被告何某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定金合同,被告何某双倍返还原告定金计2万元。 2018年12月10日,原告张某与被告何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定金合同,约定原告以73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位于萍乡市某处住宅房屋及该栋负一楼的停车位,待办好房产证后办理过户和付款操作;原告向被告支付1万元购房定金,双方约定若被告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给原告;若原告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当日,被告收到原告定金1万元。2019年9月25日,该房屋办理了产权证,但被告拒不同意将该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定金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被告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未按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给原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给原告。因该二手房买卖定金合同主要内容是房屋买卖,因被告违约致使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应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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