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9千余元。 被告徐某原在安源区某路段经营酒楼,自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徐某在原告李某处批发酒水,陆续拖久货款1万元。经李某多次催款,2018年1月徐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于2019年5月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原告李某还款8百元,后一直未还款,并将原告微信拉黑,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还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卖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之规定,原告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供应了酒水产品,已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理应履行付款义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