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乔某与被告某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该认购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萍乡某洋房某栋商铺,合同总价为55万余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双方约定需于2018年1月10日前向被告支付定金5万元,2018年8月30日前向被告支付房款33万余元。原告签署认购书后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却迟迟不与原告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致使原告买房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并返还原告购房款38万余元。 该案在诉前调解阶段,承办法官阅卷了解案情,考虑到该案件事实较为清晰,立即与被告进行了电话沟通协调,向被告释明其不返还购房款的行为性质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后该地产公司主动与原告协商返还购房款事宜,最终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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