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法院网讯 被告人吴某、彭某于2004年在芦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了萍乡市大哥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吴某为法定代表人。后二人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个人及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共同名义,以支付借款额1O%-20%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其同学、邻居、员工、亲戚、朋友借款金额达5009.95万元。近日,芦溪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4年至2017年7月,吴某、彭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在不具备吸收存款资格的前提下,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借助其在芦溪本地的商业信誉通过熟人口口相传的方式让其借款返息的消息在芦溪县范围不断扩散,借款对象从开始的亲朋好友逐步扩展至社会的众多不特定对象。截止案发,吴某、彭某共向226名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5022.95万元,支付被害人本息共计人民币 535.11万元,给付被害人货款共计人民币285.235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彭某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二人在共同犯罪中互相配合,作用相当,不划分主从犯,但彭某所起的作用相对于吴某较小,量刑时可予以适当考虑。其在案发前向部分被害人归还部分本金及支付利息,案发后通过货物冲抵本金及利息,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彭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对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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