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秘密窃取自己工作的超市内价值人民币52210元的财物。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以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0年7月19日,罗某在其工作的超市办公室内打扫卫生时,用自己的钥匙套开铁柜最顶层的柜锁,将其中装钱的多个塑料罐和铁盒内的现金全部盗走。后将铁盒放回柜中,并从一楼卖场拿来一把剪刀,将塑料罐剪碎并用塑料袋装好后扔入超市侧门附近的垃圾箱内。当日下午其将盗窃的现金带回家。同年7月21日,其在超市经营者的追问下,主动交代其盗窃现金的事实,并将盗窃的现金全部退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其已向被害人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来源:芦溪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