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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爷爷带孙女“躲猫猫”,萍乡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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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28 13:44: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期,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爷爷将孙女带走后拒不送回,母亲无奈诉至法院的案件。
2017年2月,小胡的母亲刘某与其父亲协议离婚,约定不到一岁的小胡由刘某抚养。


之后,小胡的父亲数年未归家,但小胡的爷爷奶奶经常看望照顾小胡,小胡也随爷爷奶奶生活了一段时间。


2021年1月的一天,小胡的爷爷未经刘某同意将小胡从学校接走,自此小胡与刘某未再见面。




刘某在无法与小胡见面、爷爷奶奶拒不送回小胡的情况下,诉请法院要求小胡的爷爷奶奶将小胡送回其家中。

法院认为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该监护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任何人不得加以剥夺和限制。在父母照护下的未成年子女,如果被他人隐藏或者脱离父母监护时,是对父母相关权益的侵害,也是对该未成年子女人身权的侵害,父母有权要求该他人交还子女,带回父母身边。
本案中,小胡的爷爷接走小胡,在长达数月的时间中未将小胡送回其母亲刘某处,不让刘某与小胡见面,已经侵害了刘某对小胡的监护权,实质上亦对小胡造成了侵害,虽然小胡的爷爷奶奶对小胡抚养了较长时间,尽心尽力,但这并不能成为侵害刘某监护权的合法理由。法院最终支持了刘某的诉请,判决小胡的爷爷奶奶将小胡送回母亲刘某处。


判决生效后,经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多次沟通,爷爷奶奶主动将小胡送回了刘某处。刘某也向法官表示,会考虑照顾到爷爷奶奶对小胡的关爱,一切以小胡的健康成长为重。

法官提醒
对未成年小孩的抚养问题,父母以及祖父母等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应当避免采取非理性的或过激的手段,多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去考虑和解决问题,共同为孩子创造一个和谐幸福的成长环境,以利于其今后的健康成长和心智发育,将父母分开以及成年人之间的矛盾对孩子的伤害及影响降至最低。
来源:萍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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