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因未缴纳物业费引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定由曾某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6053元。 2011年4月,曾某向某房产公司购买某小区房产。2015年8月1日,房产公司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委托合同,合同期限自2015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0日,物业服务费标准为1元/月/平方米。物业公司于2021年6月下旬因被业主委员会解聘,撤出该小区。因曾某未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曾某支付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的物业费计7612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费应从签订物业委托合同即2015年8月1日起计。根据该小区其他业主的反映情况,以及物业公司合同未到期即被解聘的事实,可以认定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确实存在问题,其未尽到物业管理和服务职责,酌情认定曾某应缴纳物业费的60%即3902元(6053元×60%)。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萍乡中院提起上诉。 萍乡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曾某认为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方面存在不足,可以要求物业公司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但不能成为其拒交或少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理由。一审酌情计算物业费缺乏法律依据,予以纠正。遂判决由曾某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6053元。 来源: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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