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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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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 08: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2020年5月,原告陈某在被告张某的邀请下进入被告广州某公司承包的某弱电智能化承建工程工作,工作职责为弱电智能化安装。2020年5月20日,原告站在脚手架上安装配管时,眼睛不慎撞上配管,致使眼睛受伤。随即原告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22天。期间被告张某给被告垫付了3万余元医药费。2020年11月,原告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误工期90天、护理期30天、营养期29天。后原告与两被告就赔偿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在协商无果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广州某公司承接了涉案弱电工程后,将工程分包给了无资质的被告张某,且作为工程的总承包人,未尽到管理、监督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张某明知自己无资质仍承接了涉案工程,亦未给原告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和必备的安全措施,在主要责任,对原告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陈某作为常年从事弱电工程安装的工作人员,理应清楚安装工程中会出现的危险,但其未给自己做好安全措施,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也应对自身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经核算,原告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6万余元。除去被告张某垫付的3万余元医药费,被告张某及被告广州某公司还应分别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1万余元。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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