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费六千余元。 原告某物业公司与某时尚广场的开发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其对该时尚广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某电脑经营部位于该时尚广场,欠缴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原告某物业公司多次向被告送达催缴通知和律师所函告,但被告一直未支付物业管理费,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前期委托原告某物业公司对其开发的时尚广场实行物业服务,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在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对于业主亦具有法律效力。被告某电脑经营部虽然不是《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的签署人,但原告某物业公司在此期间确实对该时尚广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进行了维护,对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进行了管理,被告某电脑经营部作为接受管理的实际受益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费用。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