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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这里取缔15处非法制造烟花爆竹窝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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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6 08:4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动真格!非法生产、销售、运输烟花爆竹,后果不堪设想!
为进一步加强四季度和岁末年初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行为,防范和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全力维护公共安全,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采取有力措施,全力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广泛发动群众 营造浓厚氛围
在人员密集场所、村居宣传栏、烟花爆竹零售点等显著位置广泛张贴《萍乡市应急管理局、萍乡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原材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并通过巡逻车广播、散发宣传单、公布举报电话等形式开展宣传。目前,共发放各类宣传资料5000余份,制作标语40余幅,群众提供有价值线索12条,努力形成“非法制贩、人人喊打”的氛围。


盯紧重点区域 开展拉网式排查
各乡镇街、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局等职能部门联合开展拉网式排查,以烟花爆竹生产退出企业闲置厂房、院落、非法制贩烟花爆竹重点镇街和村居、出租房、行政区域交界地带等重点区域部位为重点,充分发挥全区镇街、村居基础网格作用,分级分网格梳理排查隐蔽的非法制作经营点,做到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房,打通梳理排查工作“最后一公里”。




整合各方力量 形成严打高压态势
进一步完善了各职能部门单位之间沟通协调机制,及时交流沟通烟花爆竹打非执法信息、线索,强化联合执法,对发现的非法制作、储存、销售、贩运烟花爆竹行动,保持快速、准确、有力的打击工作运行机制,并追根溯源一查到底,确保打击处置到位。
截至当前,全区共摸排有可能藏匿非法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废弃厂房、无人居住房屋等500余处,取缔非法制造烟花爆竹窝点15处,行政处罚15人,刑拘一人。






下一步,湘东警方将继续以铁的手腕、铁的措施打击花炮非法生产,积极联合各村和相关部门开展“拉网式”排查,加大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等各个环节的排查打击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打非态势,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有序。
你知道吗?
烟花爆竹是一种易燃易爆物品,每一粒烟花、爆竹都像是一颗小炸弹或燃烧弹,在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等各个环节都有较高的燃烧、爆炸危险。
希望广大市民要注意安全事项
一、禁止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二、湘东中心城区禁止非法燃放烟花爆竹。
三、重大节日、重大活动中,需在禁燃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主办单位应向当地公安等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四、凡违反规定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积极举报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将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依法严惩。
举报电话:110
湘东派出所 3441269
巨源派出所 3203820
荷尧派出所 3491110
腊市派出所 3425666
麻山派出所 3452768
排上派出所 3481110
老关派出所 3461110
下埠派出所 3411034
白竺派出所 3231671
陶瓷园派出所 3378110
东桥派出所 3471110
广大市民要充分认识非法制作、储存、运输、买卖烟花爆竹对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危害性,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积极支持和配合公安机关同危害公共安全的各种违法行为作斗争。
来源:萍乡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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