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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邻里纠纷殴打他人致轻伤 花甲老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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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9 20:46: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贺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万余元。

2021年2月23日下午,贺某(65岁)家雇请挖机在荷塘乡万里村其家的养猪场平整土地,黄某及其丈夫赵某称山地是他们家的,阻止挖机施工,双方为此发生争吵。黄某就叫其父亲将贺某家猪舍上的瓦捅下来,其父亲便拿着竹竿捅猪舍上瓦片,贺某就从地上拿起锄头去打黄某,黄某也用手里的竹管还击。贺某用锄头朝黄某的头部、肩部打去,将黄某打倒在地后,还用锄头朝黄某的身体上打了两下,随后被人劝开。经鉴定,黄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当天下午,贺某主动投案。

另查明,黄某受伤后当日被送往医院治疗,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

萍乡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贺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因民间纠纷引发,黄某对案件的起因存在过错,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的犯罪行为给黄某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应予赔偿。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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