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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诈骗团伙推送QQ号 二男子因诈骗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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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0 08: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诈骗案,被告人陈某、杨某犯诈骗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二人违法所得。

2020年4月份,杨某向陈某提出其认识诈骗团伙成员,可以通过帮助诈骗团伙拉人添加QQ“引流”获取收益。之后,杨某便与诈骗团伙成员“小宝”(身份未查实)对接,准备电话资料及话术。先后招募多名话务员,按照诈骗团伙提供的电话资料及话术拨打电话,自称是“360”、“安逸花”等贷款公司的客服,向需要贷款的人员推送诈骗团伙提供的QQ号,再由诈骗犯罪团伙通过QQ与其联系,谎称发放贷款的账户已被冻结,需要转账至指定用户提高信用度,以此诈骗其钱财。每推送并添加好友成功便计完成一单,每单可获取几十元佣金收益。杨某主要负责与诈骗团伙联系,获取电话资料并组织实施以上活动,陈某主要负责购买电话卡、选择作案地点等。为逃避打击,该团伙在作案期间频繁调换电话卡及作案地点。同年6月,被害人李某在接到该团伙电话并添加诈骗团伙QQ后,被诈骗人民币20600元。

2019年4月,陈某还参与了同案人欧阳某某(已判决)等人“闪电”电信诈骗犯罪集团,担任该犯罪集团的话务员。期间,陈某成功诈骗14人,收取“保证金”4186元。

萍乡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与陈某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在第1起事实中,被告人杨某、陈某相较于直接实施诈骗犯罪行为的诈骗团伙所起作用较小,且陈某相较于杨某所起作用较小,二人均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在第2起事实中,被告人陈某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系坦白、陈某系累犯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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