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核发了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李先生对妻子周女士实施家暴,禁止李先生殴打、威胁、跟踪周女士,裁定有效期为6个月。 申请人周女士与被申请人李先生为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期间,因感情不和,李先生多次对妻子周女士实施家庭暴力。2021年8月底,周女士因在外就餐,将手机忘在车上而未及时接到李先生的电话,回家后,李先生不问原因,不顾旁人阻拦冲上前殴打周女士,导致周女士身体多处淤青、肿胀。为确保人身安全,周女士向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并提交了身体受伤照片,伤情鉴定报告以及派出所出具的受案回执等证据,请求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 安源区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女士陈述被申请人李先生对其实施家暴,情节清晰、符合逻辑,且提供了接处警登记表、病历本、鉴定文书等佐证,足以证明申请人周女士面临家庭暴力的危险。符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李先生对申请人周女士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李先生殴打、威胁、跟踪申请人周女士。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裁定作出后,安源区法院依法向申请人周女士、被申请人李先生送达,并告知被申请人李先生违反禁令的法律后果。同时为保证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切实履行,将裁定书送达至周女士、李先生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及所属的派出所,相关单位均表示会予以配合。 来源: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