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湘东某小区业主李某因不满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拒缴一年多的物业费,被物业公司诉至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李某购买了萍乡湘东某小区一套面积为120.16平方米商品房。2017年10月,萍乡某物业公司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对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期限自2017年11月至2020年10月,收费标准按每月0.5元/平方米计算。物业公司依约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李某却拖欠了21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不缴,物业公司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及《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被告李某在接受物业公司提供的管理服务后,理应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被告李某辩称物业服务不到位的意见,应向小区业主委员会反映另行协商解决,不能成为拒付物业管理费的理由。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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