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莲花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抚养费案件时,通过扣押被执行人刘某车辆,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当场履行到位12000元,案件执结。
案件详情
2017年5月,王某与刘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相恋,一年后登记结婚,2020年6月生育一子,但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之后便开始分居,王某一人带着孩子生活。
2021年1月,王某以感情不和向莲花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审理后,确认双方感情已破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随王某生活,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成年为止。但判决生效后,刘某一直未按时履行,王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阶段
进入执行程序后,经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刘某名下银行账户等财产信息后,发现仅有一辆车登记在其名下外无其他财产,因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刘某及车辆下落,案件陷入“查人找物难”的困境。

近日,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执行人员反映,称发现刘某车辆下落,执行人员急忙前往,但现场只见其车,不见其人,后通过多方联系到刘某,但刘某仍称自己无能力支付抚养费,执行人员见状,准备对其车辆实施强制扣押时,刘某慌了,称自己立马打电话筹钱,半小时后,刘某将孩子一年的抚养费共计12000余元(含执行费)全部支付至法院执行账户上,案件执结。
法官寄语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是法定的义务,父母均不能以任何理由不支付。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孩子是最无辜也是最容易受到伤害的群体,因此在执行抚养费案件时,莲花法院始终秉持严打快执的原则,严厉打击拒不履行的行为,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莲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