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余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0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余某来到萍乡市某菜市场、某酒楼、某医院附近,采用一人用手将电动车推走、一人望风的方式,将电动车或电瓶盗走。两人逃离现场后,将电动车或电瓶卖给一名收购废品的男子。经鉴定,盗窃价值总额为人民币四千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本案中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另有其他犯罪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某有故意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