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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利用快递包裹进行毒品贩卖,身陷牢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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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8 09: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年来,快递业的快速发展,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但有不法分子却利用快递藏“毒”,实施毒品犯罪,他们自以为隐蔽,殊不知法网恢恢,终究自食恶果、身陷牢狱。


巫某某通过萍乡“联络人”邬某某,联系缅甸的上线贺某某,购买海洛因予以贩卖。


双方商定后,贺某某将毒品藏匿于快递包裹中,并联系不知情的彭某某,借其住址用于收货。


包裹到达收货地后,贺某某通知邬某某和巫某某接收包裹。



邬某某和巫某某来到某小区拿包裹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被抓获时,侦查人员从疑似毒品包裹中,取出24包疑似毒品物品,净重共计2082.34克,以上24包乳白色块状物样本中,均被检测出海洛因成分。另外,侦查发现邬某某还存在,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审查起诉及判决情况
萍乡市人民检察院以巫某某、邬某某等人涉嫌贩卖毒品罪,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巫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邬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罚金三千元。一审宣判后,巫某某、邬某某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萍检君说法
近年来,随着邮政业的迅猛发展,寄递安全防控难度也在加大,利用寄递渠道实施贩运毒品、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违法犯罪活动高发、多发。2021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国家邮政局发出了“七号检察建议”,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12个有关部门,推动强化安全监管,堵塞管理漏洞,促进寄递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本案中,巫某某多次与缅甸上线贺某某商量购买毒品予以贩卖,并由贺某某安排将毒品运送至我国境内后,将毒品藏匿于包裹中快递,巫某某、邬某某负责接收“藏毒包裹”。该案的犯罪手段表明境内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借助现代物流、现代即时通讯手段以更隐秘的方式进行毒品犯罪,本案被查处也充分表明不管犯罪分子多么狡猾、手段多么隐秘,都不要有侥幸心理,始终难逃法网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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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源:萍乡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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