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0年7月,刘某驾驶小车沿武功山大道行驶,行经交叉路口时,与张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经交警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救治,治疗结束后,因与刘某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张某将刘某及其车辆承保保险公司诉至安源区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提出刘某系无证驾驶,属保险公司免赔范围,且在交强险承担赔偿后,依法取得对刘某的追偿权。
刘某则提出其在事故发生时已经考完科目四,且已经合格,具备驾驶资格,只是未拿到驾驶证,故不属于无证驾驶。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没有领取到驾驶证之前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均属于无证驾驶。而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驾驶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也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院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9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