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便车”在生活中无处不在,比如沿途带朋友同事,在陌生人的要求下接陌生人等,它实质上是一种乐于助人的行为,但当“搭便车”出事故致乘车人损害时,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基本案情 刘某与郝某是邻居,平日里两家关系融冶。一天,刘某乘坐郝某驾驶的小汽车出行,但在行驶过程中,因顾某驾驶的车超车后便立即右转,导致郝某驾驶的小汽车失控并翻车,两车虽然没有直接相撞,但还是造成了比较严重的交通事故,郝某与坐在在车上的刘某均受伤。事故经交警调查后,认定顾某对这起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郝某则需要负次要责任,刘某无事故责任。 
刘某因该事故造成两处十级伤残,产生医疗费18万余元,他主张郝某和顾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而郝某认为他并没有违反交通规则,同时也是出于好心才让刘某坐他的车,他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搭便车”也称“好意同乘”是指司机免费邀请或允许他人,乘坐自己车辆的非经营性行为,无偿性、利他性、非构束性是“好意同乘”的重要特征它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范畴。
《民法典》对“好意同乘” 有具体、统一、明确的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司机郝某与乘客刘某属于邻居关系,郝某无私、善意帮助邻居,并允许刘某自如、善意地乘坐他的车,这是属于“好意同乘”的范畴。因此,本着公平原则及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减轻郝某的赔偿责任。
萍检君提醒: “好意同乘”时 驾驶人应提高自身的安全交通意识 对搭乘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 避免因好意变成坏事的情况发生 来源:萍乡检察 |